日企工作9年,合同无固定期限,工作时间做五休二。公司面临更换名字,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工作时间/地点/职位,更改合同后不存在,薪资比原薪资低,公司是否有权利以这样的条件,和我协商更换合同吗?同一个用人单位,5年之前更换过工作岗位,9年2次试用期,都已经履行了,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如何赔偿?

2019-07-19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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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公司没有权利以这样苛刻剥削的条件协商更换合同。同一工作单位,不能约定两次试用期,可以要求单位赔偿,按照实际工资补足

2019-07-19 21: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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