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国企的职工兼股东,今年48岁,1986年参加工作,从2009年起由于单位自身的原因,没有让我上班,待岗至今,期间在生活上从来不闻不问,也未发过一分钱的待工费,社保的单位部分也不给缴纳,全部让个人承担,我找他们理论多次,他们说要想上班必须缴清社保单位和个人部分才行,否则就从单位社保名录中剔除,他们的做法合法吗?我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指点,谢谢!
6天前首先,您所描述的情况涉及到劳动关系和社保权益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保险等。如果您已经连续参加了社会保险,并且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您的社保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关于等待工作的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此,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情况下,企业有权依法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但是,如果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则可能违反了劳动法规,导致您的权益受损。 针对社保单位和个人部分的缴纳问题,您可以向当地的社保管理部门进行咨询,了解具体的政策规定。同时,建议您保留好所有的书面证据,如合同、工作证明、工资单、缴费记录等,以便在必要时作为维权的依据。 最后,如果情况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可以帮助您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您如何收集和提交有效的证据,以及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