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在烟台振华海滨假日买了一套商品房,于14年5月1日交房。到现在一直不能办房产证,问了当时售楼的,说是因为预售证没有到期所以还办不了房产证。购房合同上写的是卖方在自房屋交付之后60日内提供房产权属登记手续。补充协议上写的是卖方在房屋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办理完权属登记手续。如卖方违约买房可退房,卖房无息返还房价款,按房价款的0.01%赔偿买房损失。 我现在想退房,但是合同上有这样一段话:卖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按房管部门的程序要求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卖方提供的资料报送房管部门即视为卖方履行了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非因卖方原因买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的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能退房吗
6天前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关于您的退房请求,我建议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开发商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那么开发商应被视为违约行为。然而,在您所提到的情况中,开发商提供了相关书面承诺,称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权属登记,并且在未达到该期限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其次,尽管合同中存在上述条款,但这些条款并未明确指出购房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获得房产证时,开发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因此,从理论上讲,除非开发商能够证明其已尽到了所有必要的努力和责任,否则他们不应被认定为违约。 最后,如果您决定行使退房权利,请确保您已经与开发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以避免可能引发的纠纷。同时,考虑到退房可能会对双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建议您在做出决定前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行情、经济状况等。 希望以上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