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想咨询检察院以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起诉我,我觉得没有事实根据,理应无罪。 下面我简要陈述我在江苏普发创投所做的事: 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江苏普发创投有营业执照,有互联网公众平台,有电视台宣传,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到江苏普发创投黄桥营业部打工。 打工时间从2015年7月15日至2017年5月底。 刚开始照看黄桥营业部的装修,开业没几天老板就让我到外地照看装修,黄桥营业部的业务由老板的夫人直接管理,接收投资业务有营业员办理。我在黄桥营业部是个挂名负责人,没有招聘、辞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2号 没有前科
2025-10-16 18:04尊敬的客户, 您好! 关于您提出的涉嫌犯罪的问题,我作为您的法律顾问,会尽力为您提供法律帮助和建议。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任何人在未经法院正式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因此,请您先不要妄下结论。 其次,关于您的案件,您提到涉及到刑法中的多个条款,包括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七十六条。这些条款分别涉及诈骗、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条款并不是单独使用就可以构成犯罪的,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再次,您提到自己在江苏普发创投黄桥营业部打工,并且从事了相关的业务活动。虽然您提到了一些细节,如装修、开业后的业务管理和接收投资业务等,但是这些并没有直接证明您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实际上,如果按照正常的商业操作流程,您可能是在帮助黄桥营业部进行运营管理工作。 最后,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建议您及时与专业的法律机构联系,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同时,您可以考虑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支持自己的辩护。 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祝您一切顺利! 此致 敬礼! [你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