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于2015年11月6日被妇联主任叫到我们村委,因口角之争,相互揪了头发,派出所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后做了笔录,我妻没有用拳打人,但在笔录中说我妻打了对方几拳,后因派出所恐吓,签了字。当天下午被送至拘留所,因孕未拘。复议期内也未提出复议,到了2017年3月接到县人民法院传票,对方起诉要求医疗赔偿,并于5.4日开庭,因妻5.1有病住院,未能到庭,法庭缺席判决,5.11日接到判决书,判决书称对方无过错,要我妻承担全部责任,并在十日内赔偿,十五日内上诉至洛阳市中院。我想问的是双方互揪,对方有没有过错?是不是已超过伤害赔偿时效?
10小时前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和您的妻子因口角之争而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对方受伤并报警。派出所对双方进行了询问,并记录了事件经过。但是,在警方的笔录中,您妻子被指控使用了拳头攻击对方。 由于您和您的妻子都表示自己是在自我防卫的情况下才用手抓对方的头发,因此可能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况。如果您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必要的自卫,那么您可能有权不承认自己有伤人的意图,并且可能不会被视为有过错的行为者。 然而,如果警方确实记录了您妻子使用了拳头攻击对方的事实,那么这可能会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您应该尽快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并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关于伤害赔偿的时效问题,通常情况下的伤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但具体情况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便获得准确的解答。 最后,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请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其含义。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