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伤保险管理条例2017年关于第三人造成死亡工伤赔偿解释您好,我先生是下班时间回家做同事车回家造成死亡的,单位也给申报了工伤。。但是赔偿这单位要求必须要第三人赔完之后,单位找差额。合理吗?单位承认了工伤,为什么不给赔偿。
2025-04-14 06:4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单位主张不是工伤,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那么在没有其他法定情形下,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工伤。 至于您提到的“第三人”,即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人,如果他们确实造成了对职工的伤害,那么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单位已经申报了工伤,也无法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因为这是基于单位对职工所受伤害的认可和补偿,而非基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建议您与单位进行沟通,看看是否能够协商解决这个问题,或者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