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您好!2015年2月11日有几个小男孩在同安区的蔡宅村玩,其中有个男孩掉进一天然气施工的一个水坑里,一个大哥哥看到了奋顾不身的跳进坑里想要救那个小孩,结果双双遇难,后来通过协商施工方以个人的名义陪我一笔钱,同安区也给我们评为见义勇为,我们要求给办理抚恤金,得到的答复是政府已经有给一笔赔偿款了就不给办理了,但是赔偿金是以个人的名义根本不是政府给的啊。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
2024-07-19 18:44尊敬的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的规定,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发生意外事故或遭遇紧急情况时,国家应当提供必要的救助和补偿。因此,如果您认为自己因为救人而遭受了损失,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那么您有权要求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时,您也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履行其职责,依法给您带来经济补偿。在诉讼过程中,您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医疗证明、救援记录等,以便支持您的诉求。 最后,建议您尽快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情况,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您一切顺利! 此致 敬礼! [您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