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房出售时,单位不给出具准予出售证明或者是放弃优先回购权怎么办?
2025-06-23 05:29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出售前,出售方(即购买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 对于单位不给予准予出售证明或者放弃优先回购权的情况,首先建议您与单位沟通协商解决,了解具体原因并寻求解决方案。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根据《民法典》,出售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提供准予出售证明或者放弃优先回购权的相关文件。同时,您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该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合法合规地解决争议,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