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房日期是18年十月份可是17年11月份售楼处就让业主领钥匙并且缴纳物业费,取暖费,可是他的房子还没有达到领钥匙标准,燃气没有通,电也没有通,谁领钥匙就先给谁暂时接一个开发商他们自己买的电表,当时,有好多业主着急住房他们就都领了钥匙住了进去,我是18年3月份去售楼领的钥匙,但是物业费他们要我从17年10月份开始缴纳,而且还要补交17年的暖气费,请问他们这样做合理吗?我怎样维权
5天前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到了合同违约和物权纠纷。首先,根据您的描述,您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物业费,并且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在供暖和电力供应方面,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或直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 最后,关于购房合同中的条款,建议您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确保在签订合同时充分了解各项权利和义务。如果您发现开发商存在不合规行为,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寻求法律帮助。 总之,面对这样的情况,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