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司

2025-10-21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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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根据上述规定,在行政机关已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因为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此时不应视为违法行为。因此,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原则上不应进行行政处罚。 然而,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具体案件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符合不处罚情形。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确保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

2025-10-21 12: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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