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时与用人单位签了该协议,已完成落户。但是本人对公司和岗位不是很感兴趣想离职,之前有看过新闻说此种以落户为条件的赔偿合同无效,不知是否适用我的现状。如果我现在主动提出离职,是否会依据合同进行赔偿?
2025-06-06 02:57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也称“三方协议”)是一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其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在毕业后的工作安排。如果您认为自己对所从事的工作或公司不感兴趣,可以考虑提前解除就业协议,并向对方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但请注意,这种行为应当基于您个人的真实意愿,不得采取欺诈手段获取利益。 至于您的户口迁移问题,通常情况下,户口迁移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工作单位所在地需要有相应的户口管理权限等。因此,在离职前确认您是否有合法的理由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者继续保留,这可能会影响您获得经济补偿的程度。 总之,您应该认真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包括个人职业规划、生活需求以及对公司的贡献等因素,做出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决定。同时,建议您在作出任何决策前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