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于2014年5月15日为公司担保,约定担保时间为一年,于2015年5月15日到期,到期后,公司未还款,债权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未交诉讼费法院判自动撤诉处理。但这一切我们担保人都不知情,直至2017年6月6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通知我们,才知道。在17年8月法院审理了此案,在审理中被告人要求做鉴定,,将时间延至2018年2月6日再次审理,被告提出己过诉讼时效,请问这个案子是按新的法规执行还是按10月1日以前的执行,
17天前您的案件涉及担保责任和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无法直接判断该案是否适用新的法规或旧的法规。 首先,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通常适用于民事案件,如欠款纠纷等。对于债务人而言,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能主张权利,则可能导致胜诉权丧失。因此,即使被告提出已过诉讼时效,也应积极争取恢复胜诉权的机会。 其次,关于新的法规,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影响到该案件的处理。例如,一些国家和地区可能对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进行了修改或补充规定,这些修订可能会对担保责任产生影响。 最后,建议您与律师详细讨论本案的具体情况,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支持您的抗辩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