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于2016年10月2日出交通事故至九级伤残,对方全责,有全险(人保公司)。保险公司已经核算出全部费用,医院票据保险公司报销百分之八十,核算出来的金额没有精神抚慰金和营养费两项。请问这两项保险公司应该给予吗?
2024-07-10 19:27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交通事故导致您母亲九级伤残,对方全责,并且有全险。保险公司已经核算了医疗费用,并按照80%的比例进行了报销。对于精神抚慰金和营养费,这两项通常属于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 1. **精神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 2. **营养费**:如果医生开具了需要加强营养的医嘱,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营养费。这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医嘱证明和购买营养品的票据。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予这两项赔偿,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保险合同中包含这两项赔偿内容,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核算的金额中没有包含这两项,您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补充赔偿。同时,您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