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百科对姓名权的解释中有一条,自2007年7月1日起,更改孩子姓名无需父母双方同意,仅一方提出即可,请您解答下这个规定具体为哪个法条
2024-11-25 09:48《民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子女已满18周岁,并且已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则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更改姓名。 因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子女已达到法定年龄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其更改姓名无需父母双方同意,仅需由变更方提出申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