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2016年10月18日入职涵林(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公司有香港办事处4人,上海办事处共6人),距今8个月10天,基本工资5000/月,试用期6个月,但是一直都未曾给我签订劳动合同,一再推脱。 老板2017年7月17日,委托同事辞退我,原因是香港同事对我的工作表现不满意。 并要给我50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分红:按照5-6月转正后计算,共计美金795.98。 对于这个经济补偿我不认可, 请问我这边是否可以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 申请仲裁调解,【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要求公司支
2021-06-18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