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中没有约定迟延履行金执行时就可不执行吗

2025-06-01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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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该条文表明,如果在调解书中有明确约定,当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将按照约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那么即使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也必须遵守该调解书中的约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应简单地认为调解书中没有约定迟延履行金,从而主张在执行时就不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到某一案件中是否需要遵循调解书中的约定,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例如,如果债务人确实无法按时履行债务,且在调解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支付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比例,则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这一约定,以确保债权得到充分保护。此外,如果在调解书中对违约金有其他特别规定,如限制性条款等,则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调解书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方式,并不代表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不执行该约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2025-06-01 01: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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