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轻微违法行为:从某照相馆购得废液准备提取里面的有用成份然后打算倒入城市污水井,还未完全倒入只倒了一两公斤被路人举报被环保局罚了一万元。依据是巜杭州市废固管理暂行办法》,但我觉得情节轻微而且也主动中止了后续行为避免了更大的后果。国家的相关法律都有过罚相当的原则请问处罚是否过当
2024-09-14 10:33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的行为属于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中,这类行为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的设施、场所或者其他保护措施,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二)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十千克以上的。” 因此,在您的情况下,虽然您已经停止了进一步的违法行为并受到了行政处罚,但是考虑到您的行为性质和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建议您积极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