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侓事,我是2010年5月27日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333号地王综合城上班,现已工作8年,是做安保工作的,我2016年11月16日去了趟日本,当时公司承诺说,每个员工去日本的费运是9999元,并且要签三年的合同,要是自己离开公司这笔钱要掏给公司,如果干够三年,这笔钱就是公司给的福利,今年六月19 号,单位就无缘无故的把我给裁下来了,说好的让我先把该休的都休完了去,美食城嘎纳影院上班,没两天又以各种借口推托了,说嘎纳影院人满了,不要人了,直宜说保洁要人,让我去干保洁,我不去,公司领导说那就辞职。我想问一下向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能得到合理的解觉办法吗,谢谢
2025-09-05 22:23您所描述的情况涉及到劳动争议和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的补偿金。 此外,关于您的旅行费用问题,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首先,您可以尝试与公司进行协商,了解公司的具体理由并争取达成一致;其次,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最后,如果仲裁结果对您不利,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建议您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工资单、工作证明等,以便于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提供有力的支持。希望您早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