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4年付房款的一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2015年10月1号到30号之间办理交房手续并付余下的首付(房款的两成左右),然后我到期没有去交在15年的11月29号去交了一部分没有交齐,16年5月8号把首付付齐,当时就想办理交房手续但是开放商说有违约金两万多,我当时没有这么多,销售人员告知我先把房款交了防止违约金再涨,我以为违约金就不会继续上涨,到17年5月30号我想去把违约金交了,交房手续办了,那边又告知我钱一直再涨,收的是房屋保管费,七万七千多,我想咨询他们这个收法是否合理合法(合同上写明逾期交款是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收违约金,但是我16年去交首付款的时候他们的计算方法是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二算)
2021-07-10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