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下岗职工,1999年下岗了,那时工厂还是国有企业,后来变成了股份制,因效益不好破产了,现在把整个厂子卖了。他们在股的都分了钱,我们下岗职工一分也没分到。到现在养老金也没人交。下岗时我是全民合同制。现在在家无人过问。请问他们这样合法吗?谢谢!
15天前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到了一些法律问题和争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破产后,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并在清偿完毕之后,剩余资产分配给员工。然而,具体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关于您的全民合同制身份,如果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可以认为是劳动合同法保护下的劳动者。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即使企业破产,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关于企业的财产分配情况,由于您提到的“股份制”和“效益不好破产”,这可能是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变化。如果您是通过股权交易参与的企业改革,那么可能涉及到新的股东利益分配。这种情况下,应该由新的股东来决定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但无论怎样,这些决策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后,关于养老金缴纳的问题,由于您提到的是“养老金”,可能是指养老保险金。在中国,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金的缴纳责任。虽然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可能会有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但一般而言,企业破产后的养老保险金仍应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情况还需参考当地相关政策法规。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部门联系,了解具体的法律适用情况和解决途径。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