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2年6月12日为朋友担保借款,40万元,借条没有写还款日期,,20I4年2月债权人向担保另一个朋友崔要朋友支付了3000元,并写收条,当是签担保合同一份,因朋友用款时间反两个月,我们只留了复印件,2O16年9月债权人起诉是否超时效,我们担保责任是否免责,谢谢,
2017-11-08 14:19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