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幼儿园工作,2016年4月上旬在单位拉餐车时被餐车磕伤脚踝正后方位置后肿胀,后经诊治为韧带损伤,痊愈的可能性很小,同年6月份脚疼的无法走路,曾两次申请工伤鉴定,但单位不同意申请,经过长时间的治疗和断断续续的请假休养,今年7月份,大夫说落下病根了,不能时间长走路,走10分钟都不到脚就会感到支持不住了,时间再长就会酸胀,之后就会复发。这段时间请假,单位按请假天数扣发绩效和劳保待遇,一点不顾及这是在单位受的伤,请问,这种情况,职工和教师权益保障法有这方面的具体法律制度吗?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拜托了!!!
2021-06-06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