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家人本来是被苏州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现在满了三十天,却被常熟公安局执行指定地点监视居住,我们家在苏州是有固定居住地的,公安局未和家属联系,就执行了指定地点监视居住,我想请问这是是否存在变相使用《刑诉讼》第七十三条。然后现在家属是否可以去指定地点探望。
2025-10-02 15:51您好!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最长为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个月。如果您的家人已被苏州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并且满30天后被常熟公安局执行指定地点监视居住,这可能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您认为存在变相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情况,您可以向苏州市公安局或者江苏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寻求帮助。此外,您也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或申请行政复议,以维护合法权益。 至于指定地点监视居住期间是否允许探视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有特别紧急的情况需要的情况下,才能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要求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