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两辆电瓶车相撞,交警认定对方付主要责任,我付次要责任。 车子没事,对方轻微骨折,不影响走,坐,躺。医生让她休养半个月,再来复查,(休养期间,她去上了几天班,今天来复查,骨折比以前那次好了一些,不过不影响上班,医生给开了证明,意思是休养一个月的证明。) 她这种可以工作的情况下,我还有必要负责后半个月的责任吗? 她的意思是,要等她屁股骨折彻底好了,才算完。 但是她这样在修养期间,上班做事,对伤口恢复是有影响的,医生本事也讲可以上班,就是做软一点,没事的。 请问律师,我该这样一直负责下去吗?
2021-07-02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