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孩子的爸爸08年認識到現在,08年孩子爸爸經濟不好,15年經濟才好起來,11生下孩子,沒有辦理結婚,現在想分手,不知道我怎麼可以拿到我應得的補償,孩子爸爸是台灣人,02年和長春的前妻離婚,在長春公正處辦理的離婚,但是沒有在台灣辦理離婚手續
2024-07-12 16:46在您的情况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您与孩子爸爸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结婚关系,因此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但是,您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可以依据孩子的最佳利益,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如果孩子爸爸同意支付抚养费,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如果对方不同意支付或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在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孩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判决抚养费的数额。 至于您个人的补偿问题,由于您与孩子爸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您无法要求对方支付离婚赔偿。但是,如果对方在经济上对您有帮助,您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数额和方式,需要双方协商确定。 此外,孩子爸爸与前妻的离婚手续问题,需要他本人在台湾补办离婚手续。这与您和孩子的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但可能会影响到孩子爸爸的财产状况,进而影响到抚养费的支付。 建议您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等服务。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和孩子的权益,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