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一个房子,压金4400,住了半年多因为有点事我就不想租了,合同是一年,当时房东去国外了,我跟她说了情况,她也同意了,她在国外叫我帮她把房孑租出去,每个月房租打给她,半年后她回来了,就约了另一个租客,房东就跟另一个租客签好了合同,第二天房东就去派出所了,说她不承认那个租客的押金,她没有收到她的押金,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我就说了,我的押金直接转给那个租客,房东也同意了也跟她签好了合同,房东去派出所说我有时拖欠了她几天房租我的押金没有了房东跟那个租客说可以租她房子以后搬走没有押金了房东是个很烦的人六十多岁她去派出所闹了几次派出所的人都怕她了小区的物业管理的人都知道她的为人都怕她她还去法院起诉我
2025-11-28 06:06首先,您需要了解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有义务支付租金,并且在租赁期满前应提前通知出租人是否继续租赁。如果承租人逾期未支付租金或未通知出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收回房屋。 在这个案件中,由于您已经按照约定将您的押金转移给了另一名租客,因此,您可以向出租人主张其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赔偿因无法按时退还押金而造成的损失。 此外,如果您认为出租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考虑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 最后,建议您与出租人沟通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宜,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