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4年6月17日 进厂 到2017年3月15日辞职了 然后2017年6月18号又进厂 同一个工厂同样是原来的工作职位 请问第二次入职有试用期吗?? 还有2014年6月17号到2017年3月15号住房公积金老板没有帮我们交清 只交一半给我们 这住房公积金现在去投诉 起诉 还可以有用吗??
2017-12-18 11:57劳动法规定,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有为职工上劳保和社保的义务,如果所在的单位不给交社保等,建议可以去劳动局投诉,在诉讼时效内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建议您直接致电*******106,将有专职律师免费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