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买卖第四套人民币是否合法
14天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法平等使用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五套人民币。 二、第四套人民币自1987年4月27日起停止流通,退出流通领域的第四套人民币包括。 (一)1980版(壹圆券)、1981版(贰圆券)、1982版(伍角券)、1983版(壹角券); (二)1984版(壹元券)、1985版(贰元券)、1986版(伍元券); (三)1990版(壹圆券)、1991版(贰圆券)、1992版(伍角券)、1993版(壹角券); (四)1994版(壹元券)、1995版(贰元券)、1996版(伍元券)、1997版(壹角券); (五)1999版(壹圆券)、2000版(贰圆券)、2001版(伍角券)、2002版(壹角券)。 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假币是指伪造和变造的货币”。 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套人民币为首次发行,未进行冠字号码记录,所以不存在冠字号码的问题。 五、购买或出售第四套人民币的行为是非法的,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您避免参与此类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