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号10点半左右董冬带着媳妇李晓花和孩子董家鑫去古贤医院给孩子看病,在去古贤医院走往支村的路上被史麦珍驾驶的电动车(车载12*40kg 玉米肥)由南向北沿古贤镇支前线支村至汪流屯南北路行驶至安阳汤阴界南110米处时,因电动车三轮车左后轮掉落导致方向突然失控,撞向从对面过来董冬驾驶黑色无牌号踏板二轮摩托车撞伤,董冬.李晓花.董家鑫.而且造成李晓花左胫骨外侧平台开放性骨折。由汤阴县交警队张志伟处理的结果,董冬无证驾驶为什么我们会是承担次要责任
2025-10-16 23:36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行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您作为非机动车驾驶员,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您作为未成年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力避免了伤害,且未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则可能减轻您的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您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及时报警并配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