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3月1日入职,后因口头警告延迟一月转正,试用期延长为4个月,6月27日下达转正审核表,不予转正。后来电话询问主管,主管说就是因为口头警告辞退我,让我自己写辞职报告,6月30日离职。合理吗?
20天前在您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一些争议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员工希望提前结束合同关系,应当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 其次,在您离职前,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合理的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和工作场所的妥善处理等。此外,公司未能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正式的解雇,这可能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并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适当的安置。建议您与公司沟通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