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刘把姬欠的料款15万元转让给我并通知了姬,姬给刘打的欠条时间为2015年12月,我找姬要款姬以不同意转让拒绝,后又说他给刘担保了10万元债务,并出示借条3份,称其中5万元的已替刘还了,但借条没有写担保人字样,再后来姬添了担保人及名字。请问姬要抵账,其主张站得住脚吗?谢谢!|
2024-10-19 10:0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案例中,由于原告未及时通知被告,导致被告对原告转让债权的行为不知情,因此原告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 另外,关于被告提出姬欠款15万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因为借款的时间和金额与原告所述不符,且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抵债的观点缺乏依据,建议原告重新考虑自己的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