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017年8月7日进了一家公司开始上班,说好的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没有社保。第二个月转正以后才有。但是现在11月份了,前两天公司与我签合同,但是我觉得合同不太合理就没有签。合同上写着合同期限是一年,如果一年之内走掉就得支付公司8000赔偿金,以及甲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乙方不可以。而且如果要辞职的话要提前一个月申请,最后一个月工资是没有的。这个合同真的合理吗?我现在提出了辞职,想把我的工资以及之前两个月没给我交的社保钱拿回来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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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在的单位不给交社保等,建议可以去劳动局投诉。不发工资,不发工资是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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