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5年1份给我单位职工担保一笔50万元的私人借贷,现在债务人跑人了,债权人去年11月份将我起诉到法院,当时担保时是两个人,另一个担保人是债务人自己伪造的假证件,后来我也不知道什么时侯债权人和债务人又添加了债务人的老婆作为担保人,还有当时借贷时债权人不是本人,这是起诉后我才知道的。债权人说是他委托别人放的款,合同上是债权人的名字,这样合法吗?借款时也没说利息,只说有三万元的担保金,现在起诉到法院要2分的利息。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2024-09-10 06:39首先,关于您提到的两个担保人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担保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真实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则该担保行为无效。因此,您提供的第二个担保人伪造的假证件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担保。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除非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无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同意,只要保证人提供了担保,都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对于您的情况,由于债权人已经起诉并要求按月支付利息,这表明债权人可能认为他们有权获得利息,并且他们的主张被法庭接受了。在这种情况下,您应该尽快与债权人协商,确定还款计划和任何可能的延期或其他安排。 此外,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以帮助您处理此案。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帮助您评估案件的各个方面,并为您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 最后,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