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去年在三亚买了套房产,合同注明2016.12.20交房,至今还没装修,房产信息上更改了交房日期为2017.10.31,但是也没有通知过我们业主。(两年期间楼盘信息已经七次更改过交房日期),合同上是逾期按每月每天房价万分之一赔偿,但是我后来才注意,补充合同里又说赔偿金额有上限,是什么意思?补充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挥法律作用?开发商的个人原因不是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逾期,是不是这种情况补充合同的条款就不用理会?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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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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