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个房子是交通局的,我去年3月1号以35万每年的房租租赁三年,装修期约定为1个月开始算房租,实际装修三个月。第二年四月一日收取房租,六月份开始开门营业,营业至10月23日因没有供热找房东协调,直至12月20日 由质量监督局检测 一楼7度 二楼10度 三楼 12度 四楼 14度,因供热问题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未得到解决,直至4月1日,房东索要租赁个人所得税及百分之三十违约金。我想咨询一下东北供热从11月份到四月份的房租和供热,房东是不是有义务负责!如果房屋到期我不搬家,他起诉我,我可不可以追诉或者呈现理由,并追诉交通局的房子为什么在个人手里,并可以出租!
2021-08-04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