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驾驶电动助力三轮车,3月25日在106省道(复线)上正常行驶,前方无“禁止掉头或左转“情况下左变道,被后方机动车碰撞,导致左小腿胫骨和腓骨骨折。交警在责任划分上认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我的问题是:本次事故主要原因是后方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也未采取制动导致碰撞,就因为父亲的电动三轮车定义为机动车而没有驾驶证(实际情况是中国绝大多数这种车都是未有驾驶证),双方划为同等责任是否合理,可否值得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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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存在问题,对于交通责任划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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