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在印刷厂上班10多年后企业倒闭、于2011年5月经时任镇长同意批准去敬老院上班、(没有任何手续)、工作至2017年2月近6年时间、工资、奖金均按镇属集体发放、并交纳、社保、医保、鉴定劳动合同、三年鉴定一次、2017年3月经镇书记批准到烈士陵园工作、领工资时发现与其他同志差距较大、同工不同酬、至今没有跟我鉴定合动、礼拜六、礼拜日值班、还有节假日值班没有任何补助、经了解人员性质问题、早在2014镇里将(环卫工、城管联防员、陵园工作人员)确认镇属人员、敬老院人员未纳入、我请问律师、这样情况、能纳入集体人员吗?能享受同等待遇吗?
2017-12-30 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