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漳州角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我这个房东是二手房东,去年双方签约了一套漳州角美台商投资区万益的房子,合同是2016年12月22号签约的,我付对方5万定金,双方约定在两个月内办理过户,加急办证的2000和过户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解押,现在约定的时间到了不动产权证还没下来没办法办理过户,乙方己经解押,中介正在办理不动产权,因为超出约定的时间过户甲方要追究乙方的责任要求培尝按尾款30万金额算,3分利息按天计算,而且原房东办理一手产权证的费用还要追加给乙方,请问律师甲方的做法是不是不合常理。提问人是乙方,希望好心人帮忙解答谢谢!
2017-02-23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