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一件与单位的劳动赔偿问题。 我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是一家危险品运输车队,我是2012年8月29日正式上班,到2016年11月9日当天,通知我被公司开除,告诉我的原因是因违反公司规定,说公司规定3天没打卡算自动离职,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而给我的劳动合同上的签字都是单位人给我签的,我不知情,想问您的事,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向公司要求赔偿吗?都应该赔偿我什么?她们的做法违反劳动法吗?谢谢!!
2024-08-30 13:22您好!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您的案例中,您的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因此不满足上述第一条的情形;另外,您提到“公司规定3天未打卡算自动离职”,这可能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员工连续三天未打卡视为自动离职,而不是只有三天。 如果您认为自己确实存在违反公司规定的事实,那么您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公司没有给您正式的通知和解约函,也没有履行相关的程序,那么您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 此外,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侵犯了您的权益,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如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请记得保留好所有的证据材料,以便于后续的维权行动。 最后,建议您尽快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处理方式。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