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八月二十九号因于领导产生矛盾被迫离职并在离职结算单上签字。当月工资当日到帐。在职员工的八月份工资于九月十六日到帐,显示工资普调,(从七到八月加工资368元合并到九月十六日到帐),我是否有权享有七月八月在职其间所涨的368元?我于1988年入职为哈尔滨铁路工务段员工,后下岗,于2011年2月到深业物业长沙市政府打工至2017年8月31号止,其间没有享有累计工龄超过十年应该休年假十天的待遇,要求物业补偿是否合理?本人只在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签过劳动合同,一四年物业的劳动合同上没有日期也没有给员工,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
2021-05-13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