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买了一套房子,合同规定2018年3月31日之前接房。在2017年12月底的时候收到接房通知书,通知2018年1月1日可以接房。1月份去接房时,发现卫生间漏水,于是通知物业联系开发商整改。期间未收到任何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电话。于2018年2月10日再次看房,问题已经整改,于是准备接房。却要求物业费必须从1月1日开始计算。请问,是否合理?
3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购买的房屋存在卫生间漏水的问题,并且该问题已经在2018年2月10日得到了解决。然而,在此之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仍然要求您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的物业费。 这种情况下,通常来说是不合理的。首先,您已经解决了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接受了房产,因此不存在继续支付物业费的理由。其次,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应当对房屋的质量负责,并应采取措施确保其交付给您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如果您认为自己有权拒绝支付物业费,请考虑以下几点。 您有权要求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提供维修证明或其他相关文件,以支持您提出的维修请求。 如果开发商未能及时修复问题或者无法提供有效解决方案,您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如消费者协会等。 了解当地关于房屋质量标准的规定,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建议您保留好所有与房屋质量问题相关的证据,以便在未来需要时使用。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