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香港户口,2011年与深圳宝安区西乡户口的黄女士在罗湖区民政局注册结婚。2015年黄女士取得香港居民权,并注销原深圳宝安区西乡户口的身份证。分居数年无夫妻感情生活,我想要起诉离婚,请问我应该在哪个区的法院起诉呢?
2025-02-03 21:1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中国大陆,公民因婚姻关系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向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即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提出。 对于您的情况,由于黄女士已注销了其深圳宝安区西乡户口的身份证,那么她现在的住址为香港,所以应向香港地区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提起离婚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司法程序和要求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您详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法院的规定。同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最好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