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姑姑于2013年卖给王某一套位于海南省五指山的一套商品房,因为某些原因无法过户给王某。现王某要求退房,返还当时交易时的房款和期间房款所产生的利息,而且房子已经装修,他还要求返还他的装修费和家具家电的的费用。请问他要求返还利息以及装修费和家具家电的费用是否合理?他的装修和家具家电我们不需要,不想给他这部分费用。再就是从13年至今,我能否和他要房子的租赁费用?
2024-10-26 18:23关于您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以下几点。 关于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房价款的支付时间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未就利息进行约定,则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装修和家具家电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您姑姑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经过登记,所以该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交付和占有房屋的情况。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已被王某实际占用或使用,否则不能主张权利。 关于租赁费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房地产开发的,剩余规划建筑面积已出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暂时闲置满一年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或者抵押,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因此,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和相应的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解释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建议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