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咨询的问题是这样的: 2006年6月10向肃南法院递交了一份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状,2016年9月10法院受理并审理终结了此案,要求了原告的具体履约责任,但原告一直未履行,2017年10月10日我社又向法院发起了申请执行书,但未执行,现在,对于这笔贷款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也就是诉讼时效是不是已经中断了,我们追偿再有没有意义或诉讼已不成立了?
2024-12-14 15:21关于您提到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在2016年9月10日法院受理并审理终结了此案,并且在2017年10月10日再次向法院发起了申请执行书,那么该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从那时起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因此,在2016年9月10日之后,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即构成了对债权人的违约,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期间内,若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视为债务人违反了原判决的义务,此时的诉讼时效并未中断,而是仍然有效。 至于是否还有诉讼的意义,这取决于具体的案情和法律规定。如果您认为债务人仍有可能履行还款义务,且符合起诉条件,那么发起诉讼可能会有实际效果。然而,如果债务人已经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或者债务关系已被合法解除,那么发起诉讼可能不再具有实际意义。 总之,建议您与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以便更好地了解您的情况并获得合适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