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 我的同学在今天十月二十三日在山东一汽车站被执法人员以十九大为由,没收了他一支钢笔,一箱核桃露,一罐牛肉罐头,一罐鱼肉罐头,几瓶水,一份护肤品(后讨回)。我想问一下车站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合法的吗?就算是十九大我认为也没必要都没收 如果他们的行为有违法律,我想知道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帮助我维权
2025-02-11 14:55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同学可能遇到了非法扣押财物的情况。如果您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请尽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 以下是一些与您同学遭遇相似情况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这意味着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批准或决定并执行的情况下,才能对公民进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请您及时向当地司法部门反映此事,并要求公正处理。同时,也建议您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指导和支持。希望您能早日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