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我家动迁,并领取了。动迁款。但老娘的老龄补贴款5万元直到11月10领取。之前老娘多次询问,于是我从本人的动迁款中分别于10月4日和11月4日给予2万元和3万元。等老龄补贴款下来后,我明确告诉老娘,你的5万元已经给你了,并得到她的认可。现在我弟弟到浦东新区有关部门举报,说我违法“老年人保护法”,私自领取老龄补贴款,还说有关部门已经把我列为“失信”人员名单。请问:有关部门不经本人调查,就可以直接列为“失信”名单吗?谢谢
16天前您提到的情况涉及到了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和争议。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行为合法合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和其他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老年生活补助费、养老金等。如果您确实按照该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明材料,那么您有权获得相关的社会保障待遇。 其次,关于举报的问题,如果相关部门认为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他们应该依据事实进行调查,并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判断。如果存在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来纠正错误或依法处理。 最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您保留所有与养老补贴发放有关的证据,并积极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了解您的权利和责任。同时,也可以考虑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正处理。 总之,在任何情况下,遵守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也是避免潜在风险的关键。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