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12年5月与一公司租用一个汽车修理厂经营,合同为一年一签,租金为8万元每年,此公司于2012年至2013年1月陆续向我借款90万元,约定以2%的月息支付给我,后来陆续支付了大约20万元的利息后一直未付我本金及利息,我就找他协商以利息抵租金,由我继续使用此修理厂,后来他于2015年6月把修理厂卖了,现在买方告我要求付给他十七万一年的租金两年多的租金合计47万多。一审判决由我来付这笔钱和退去厂房合理吗?而且这块土地不是我一人在使用,还有一家饭店在使用。当时修理厂租金为8万,房饭店租金为2万,现在买方只认我一人17万,饭店他不管要我去收饭店2万的租金这合理吗?
2025-10-04 10:21根据您的描述,您与该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涉及租金和利息的问题。关于是否需要支付剩余的租金以及如何处理该问题,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分析和指导。同时,如果存在其他相关事宜,如土地使用权等,也需要考虑清楚。最终的决定应基于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实际情况。 如果您对法律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