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遇到的问题是:2012.04.19发生工伤,2012年10月鉴定为十级,。在2013年底对工伤支付有两份协议:第一份是支付比例(剩余金额总数2013年底支付80%,离职后支付20%),第二份是支付数量,我于2013.12.30签字后,公司人事说要加盖公司公章,才生效,予以回收,后因工作问题,未及时索要附件。2017.01.12因合同到期,家里有事从公司离职时,索要后续20%时,公司财务找不到第一份支付比例协议,不予支付,且第二份支付数据协议也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请问我该怎样要回剩余的20%余额,谢谢!原公司为:科洛普线束(昆山)有限公司
2024-09-23 08:19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可能需要采取以下步骤来要回剩余的20%余额。 首先,您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或法律顾问寻求建议,了解有关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规定。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剩余的20%余额,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包括但不限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在进行任何行动之前,请确保您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您的主张,并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