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参照绿春县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但对并方并非绿春本地人,他却要求按户籍所在地的标准计算赔偿,这个有法律依据吗?
2025-04-14 00:3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这一条文明确规定了在发生人身伤害时,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的权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赔偿过程中,如果受害人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这些都表明,无论是按照事故发生地的标准进行赔偿还是按照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赔偿,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 综上所述,虽然在具体案例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进行赔偿是非法的或不合理的。相反,这恰恰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充分考虑到不同情况下的实际需求和公平正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