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个公司的负责人,我公司在2017七月干了些国土局的修路工程,因当时工人不够局里还要求抓紧完工,就把我公司的,一个标段的劳务分包给另一个公司了,可是我公司已经把劳务费给他公司法人已经结清,到后来他公司法人在2018,3月忽然心脏病发作去世了,去世后他公司工人到我公司索要工程款,我公司说已经支付完毕,有打款凭证为证,但是他们告到县人事局,县里人事局最后给我公司结果,让我公司给他们去年在我公司干的活的劳务费,这个事请问合理吗?
13天前您好,关于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受到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伤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您提到的情况中涉及的是由他人(即被告)代领工资并用于支付劳务费用的问题。 首先,从逻辑上讲,如果您的公司已经向该员工发放了相应的工资,并且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那么您可以拒绝支付额外的劳务费用,因为这超出了原定的合同约定范围。 其次,即使存在争议,您也有权保留对相关款项的追偿权利。如果您认为对方的行为是非法的或不道德的,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建议您与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可能存在的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确保所有的交易都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类似的问题。 最后,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获得更具体、专业的意见。